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公布垃圾分类投放指引、预约清运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并督促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整洁卫生和正常使用;
(四)制定分类投放方案,明确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