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进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路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道管理单位协商: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或者使村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村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村道或者使村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