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
(二)擅自占用、挖掘;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五)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安全畅通的行为;
(六)利用村道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在村道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五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
(九)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