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

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渠以及其他影响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挖坑(沟、井、渠)、取土、采石、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五)其他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