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