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工作机构人员名单、选区划分、选民名单、代表名额、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