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

(四)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五)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