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的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