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数据代码、数据名称、数据格式、提供单位、主体类型、信息性质、共享属性、覆盖范围、更新周期和信息项等要素。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