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民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内各单位协商产生,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向各选区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和指导选举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必要的选举办事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