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五)保护对象跨辖区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告知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