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Chapter 2 土地资产的所有权Article 6Repealed下列土地资产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三)国家划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四)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没收的土地;(五)法律、法规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