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1,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79 articles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会展业发展。
工信、科技、金融、卫健、教育、文旅、体育、建设、农业农村、海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Chapter 2扶持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认定的大型或者有突出影响力的重大会展活动,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资金。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面向会展业的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本地会展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政府设立的市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依法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鼓励会展企业注册商标,保护会展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
举办单位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大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配合、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和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方面的国际组织入驻本市或者设立办事机构;支持境外机构依照规定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活动。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大会以及会议协会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推动会展品牌获得国际认证。
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源整合,通过联合、参股等形式投入会展业。
鼓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或者举办会展活动,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企业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和营销网络参与国际竞争。
突出本市特色优势和产业优势,提升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其他品牌会展的专业化水平。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举办行业会展活动,加强同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与协调,争取较大规模的行业会展活动落地举办,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引进和培育。
支持招商单位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专业会展平台进行投资环境和政策推介、开展资源和项目对接。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知名会展企业和重大会展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设置会展业相关专业,与国内外知名会展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培养会展业专门人才。
鼓励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合作,设立会展培训和实训基地,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会展活动策划、创意等人才。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企业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所产生的中介费、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列支。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财税扶持、培养进修、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租购、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支持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引入智能化场馆服务管理。
Chapter 3服务和保障
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会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议,并及时通报有关安全许可申请和审批情况。
会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下依法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的,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活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告知会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以及组织方式。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会展活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单位可以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申请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综合保障工作:
(一)展览面积达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活动;
(二)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活动。
会展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加强监管,接受并处理投诉。
Chapter 4规范和管理
会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变更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提供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
场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会展场馆及其设施,并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要求布置会展活动现场。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或者对展位作特殊装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以及验收。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性质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应当报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其展品或者取消其参展资格等措施。
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Chapter 5附则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四)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附件3
厦府〔2020〕15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
审议《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
条例(草案)》的议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审议。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草 案)
目 录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扶持和发展
Chapter 3服务和保障
Chapter 4规范和管理
Chapter 5附则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依照职责负责协调本区域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工信、科技、金融、卫健、教育、文旅、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扶持和发展
新建会展场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功能优化、交通便利的要求,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市场化运营。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资金。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面向会展业的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本地会展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市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鼓励会展企业注册商标,保护会展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
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和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方面的国际组织入驻本市或者设立办事机构。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推动会展品牌获得国际认证。
突出本市特色优势和产业优势,提升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其他品牌会展的专业化水平。
招商单位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专业会展平台进行投资环境和政策推介、开展资源和项目对接。
相关行业组织可以整合资源,组织举办会展活动,推动产业发展、项目引进和培育。
鼓励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合作,设立会展培训和实训基地,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会展活动策划、设计等人才。
符合条件的会展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财税扶持、培养进修、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租购、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
支持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引入智能化场馆服务管理。
Chapter 3服务和保障
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会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议,并及时通报有关安全许可申请和审批情况。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会展活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单位可以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申请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综合保障工作:
㈠展览面积达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活动;
㈡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活动。
商务、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加强监管,接受并处理投诉。
Chapter 4规范和管理
会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变更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提供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
场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会展场馆及其设施。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要求布置会展活动现场。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或者对展位作特殊装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其展品或者取消其参展资格等措施。
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Chapter 5附则
㈠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㈡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㈢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㈣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