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按欺诈消费者行为论处:

(一)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