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制定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州级有关部门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