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牧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