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论证后同意延期的,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