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