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进行业态策划,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费用减免、奖励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投入保护利用;

(三)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组织,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和宣传;

(四)采取政府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

(五)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六)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场所定期或者部分对公众开放;

(七)通过出租、托管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