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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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收入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