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