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2,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1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0年10月30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工信、财政、住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生产和销售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五)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防治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Chapter 3登记和道路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限为三年,从条例开始实施之日起算。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损毁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本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七)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八)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三)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
(四)醉酒驾驶;
(五)牵引动物;
(六)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七)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九)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逆向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一)佩戴安全头盔;
(二)加装定位装置;
(三)其他安全措施。
Chapter 4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停放或者充电;
(四)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和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放或者充电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三)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四)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六)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
(一)牵引动物的;
(二)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
(三)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五)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六)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七)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违反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