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不得采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职责。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