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2,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43 articles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适量点餐、取餐,饮酒、劝酒适度,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四)外出旅行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五)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共空间秩序,爱护公共环境;
(六)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
(七)树立良好家风,勤俭持家、敬老爱幼,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
(八)摒弃陈规陋习,抵制攀比之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事宜;
(九)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一)遵守经营服务者设置的引导标识,依次排队;
(二)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三)经营活动避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注重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实施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爱护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带、车位等公共设施,不乱拉绳晾晒;
(三)按车位停放车辆,为他人预留空间,不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不设置地桩、地锁毁坏车位或者摆放物品圈占车位;
(四)装饰装修时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避免或者减轻对他人生活的干扰;
(五)利用合法、安全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婚礼喜庆活动遵守城市市容和交通管理等规定,禁止从事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益的行为;
(二)丧事祭奠活动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禁止进行淫秽、色情表演;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遵守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不妨碍他人生活,不遗弃宠物,养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排泄物;
(五)依法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法宗教及其他低俗活动;
(七)不酗酒滋事;
(八)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九)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抢座、霸座,不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使用灯光,不加塞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以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主动礼让行人,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时主动让行;
(四)步行时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操作电子设备,不嬉戏打闹;
(五)不擅自设置、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不在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地桩、接坡等障碍物;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不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不攀花折枝;
(四)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不得价格欺诈;
(三)不得强迫交易;
(四)不得制假,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六)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七)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Chapter 3鼓励与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搭建志愿服务需求方与提供方对接平台,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尊重、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道路监控系统,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照明、充电桩等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清运等设施和指引标识;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引标识;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使用正常。
城乡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商业大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志愿服务标准化站点。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