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引黄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属于工程管理范围。
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建设造纸、制药、化工、印染、电镀、焦化、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
(四)修建非工程需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五)葬墓、挖窑及其他采挖活动;
(六)擅自打桩、堆放物料、开垦、种植;
(七)机动车在堤(坝)顶、涵(管)、渡槽、交通桥上超限行驶;
(八)在调蓄工程、进(出)水池、渠道内网箱养鱼、清洗车辆和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