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
(二)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四)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征营业税以及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