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
(四)采用非安全方法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用尖锐物体点击电梯按钮或者随意启动紧急报警装置;
(六)吸烟、蹦跳,或者涂改、污损、撕毁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追逐或者在出入口处滞留;
(八)损坏、拆除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十)扰乱电梯使用秩序、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其他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