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维护保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二)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报告。
(三)在退出物业管理前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整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