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提供必要条件。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