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
个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Chapter 2公共场所卫生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提供必要条件。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集贸市场内经营禽畜、水产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
景区、景点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商场、医疗卫生机构、客运站、旅游景点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推进公共厕所改造建设,规范公共厕所使用管理,有效改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状况。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商场等内设公共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人流密集的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
Chapter 3生产和生活卫生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动员居民、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对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以及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
(三)不露天焚烧落叶、冥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不随地便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七)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
(八)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Chapter 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废物等;
(二)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其他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安全防护方法。
Chapter 5吸烟危害控制
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应当即时劝阻。
禁止吸烟的具体区域、场所以及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控烟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Chapter 6监督管理
爱卫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爱国卫生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爱卫会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Chapter 8附则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六)商场(店)、书店;
(七)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八)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