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