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绿色健康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入厕,不随地便溺,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二)爱护环境和市政公共设施,不破坏花草树木、园林景观、人行步道等公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佩戴口罩;

(四)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主动配合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情况,按规定接受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五)文明用餐,适量点餐,绿色消费,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光盘行动;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不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不在野外违法用火,不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七)婚丧嫁娶不噪声扰民,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文明祭扫,绿色殡葬,不在城区、林区、景区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十)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十一)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十二)保护河湖和生态湿地,保持河湖等水体清洁,不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十三)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