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标识行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指挥;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三)驾驶机动车不违反规定停车,不占用人行道、盲人通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不乱停乱放;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六)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车辆上下客应当注意安全,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不得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九)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驾驶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或区域内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十一)驾驶车辆行至居民区内、校园周边时,应谨慎鸣笛,主动避让行人;

(十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识行走,及时安全快速通过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