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安全,不得影响公共景观。

宗教活动场所在房屋、构筑物外部悬挂宗教标识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宗教传统规制,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