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景区区域内的,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成立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或者依托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景区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宗教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到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执行公务的,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应当给予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