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换乘站的紧密衔接。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