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4,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0年11月25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劝他人吸烟;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症状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出入有序;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停放车辆时规范有序,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秩序,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三)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四)其他维护社区文明和谐的行为规范。
(一)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器具等用品;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厉行餐饮节约,适量点餐,使用公勺公筷,推行分餐制。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
(三)积极参与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Chapter 3不文明行为治理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三)在道路、居民区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
(五)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随意变道,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违反规定加装遮阳篷(伞);
(四)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三)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占用、损毁公共绿地,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六)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Chapter 4促进与保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站、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