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