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