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窗口或者机构受理农村住房建设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