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征求拟建住房相邻权利人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意见,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公示七日。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村民委员会不予同意的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