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革命旧址的日常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革命旧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为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革命旧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非国家所有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革命旧址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区)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县(区)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与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革命旧址的保护要求、措施、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