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革命旧址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保持革命旧址整洁,进行日常维护;

(三)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自然灾害、防破坏等安全设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保持革命旧址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原状,保护革命旧址的安全;

(五)配合有关单位对革命旧址进行日常检查、抢救性保护、宣传利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保护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