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修建坟墓、深翻土地;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四)倾倒、排放污染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六)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设施或者标志;
(七)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行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前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具体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