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制定安排方案,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