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绿地占用人应当在被占用城市绿地四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前,应当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