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满二十台电梯的,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

(二)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员信息等。

(四)保持电梯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