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住宅电梯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公告注销。
住宅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同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