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维护保养单位办公场所、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变更后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