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住宅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时确定使用单位;经过书面督促仍不能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